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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高調建庫藝人緊急“避險”,AI授權邊界亟待規(guī)范
平臺高調官宣“藝人庫”意在彰顯其技術布局成果,而藝人緊急發(fā)聲明則是及時厘清授權范圍、穩(wěn)定公眾形象的必然反應,二者表面矛盾實則源于行業(yè)對“AI授權”邊界尚未形成統(tǒng)一規(guī)范。
對于當紅藝人而言,其商業(yè)價值與真實表演深度綁定,在AI技術尚未獲得市場普遍認可、相關授權機制尚未明晰的背景下,貿然簽署AI影視授權可能引發(fā)粉絲信任危機與職業(yè)形象風險。因此,藝人雖基于初步合作意向同意“入庫”,但明確劃清與“AI影視授權”的界限,本質上是對潛在聲譽風險的理性規(guī)避。
4月21日上午10時許,愛奇藝創(chuàng)始人兼CEO龔宇在五分鐘內連發(fā)三條微博,就“AI藝人庫”爭議進行集中回應,相關話題迅速沖上熱搜。而在當天凌晨,愛奇藝官方已再次發(fā)布聲明,重申“納逗Pro藝人庫”的合作原則,強調不存在未經藝人同意將其納入庫中的情況。這一系列回應,源于前一日該公司關于“已有超百位藝人簽約入駐AI藝人庫”的消息一發(fā)布,立刻引發(fā)廣泛爭議,隨后有多位藝人緊急發(fā)文否認簽署過任何AI相關授權。

愛奇藝創(chuàng)始人兼CEO龔宇在五分鐘內連發(fā)三條微博。
公眾的困惑在于:如果藝人尚只表達了合作意向,平臺能否通過發(fā)布會和藝人照片墻進行高調展示?藝人“同意”的邊界究竟在哪里?法律上,“入庫”與“授權”之間,又隔著怎樣的紅線?

多位藝人工作室發(fā)布聲明表示未簽署任何AI授權。
“入庫”不等于“授權使用”,“入庫”本身都需征得同意
一位不愿具名的資深知識產權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如果平臺要用一個人的相關內容去做AI訓練,需要取得三重授權:姓名權、肖像權和聲音權。針對愛奇藝宣稱“已入庫”而藝人辟謠“未授權”的爭議,該律師認為關鍵在于是否實際使用?!皟H公布合作意向雖有不當,但只要未簽協(xié)議、不實際使用AI生成內容,就不構成實質性侵權?!?/p>
中國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長張凌寒指出,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使用自然人敏感個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等活動,必須取得自然人的“單獨同意”,即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完整告知處理目的、必要性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對于100多名藝人是否同意、以何種方式“同意”,公眾尚無從得知。張凌寒表示,盡管該規(guī)章尚未正式出臺,但上述規(guī)定源于《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這些宣傳的內容可能已與法律的規(guī)定有所出入。
“如果僅僅表達了合作的意向,應不足以支撐建立藝人庫的說法?!彼J為,公眾會從“藝人庫”這一表述中形成合理期待:平臺可能會將這些藝人過往的影視作品用于制作數字虛擬人,進而生成AI影視內容。從這個角度看,藝人“同意入庫”這一行為本身,就需要經過對其敏感個人信息處理特別是相關深度合成行為的單獨同意。
張凌寒同樣對平臺方面將公眾反應視為“誤解”的說法表達了不同看法。她認為,公眾產生“藝人已授權”的期待是有其合理基礎的,發(fā)布會和照片墻,客觀上容易讓人形成“已經獲得授權”的印象。對于該公司后續(xù)發(fā)布的澄清聲明,張凌寒也表示,通過“入庫”與“授權”的區(qū)分來回應質疑,在法律層面也存在一些疑義?!凹热粵]有完成授權,相關的商業(yè)宣傳行為就缺乏依據?!彼J為,這樣的澄清“可能不利于解決問題,反而引發(fā)更多的疑問?!?/p>
藝人為何緊急發(fā)聲明?
復旦大學可信具身智能研究院青年研究員馬興軍認為,判斷此事對錯的第一標準是“以人為本”。如果當事人的第一反應是“我怎么不知道”或感到詫異,那么平臺的做法就是有問題的。
那么,如何看待藝人已同意入庫,卻緊急聲明“未簽署任何AI影視授權”?當下公眾對AI生成內容的接受度仍處動態(tài)變化之中,尤其對AI替代真人表演存在顯著疑慮。對于當紅藝人而言,其商業(yè)價值與真實表演深度綁定,在AI技術尚未獲得市場普遍認可、相關授權機制尚未明晰的背景下,貿然簽署AI影視授權可能引發(fā)粉絲信任危機與職業(yè)形象風險。因此,藝人雖基于初步合作意向同意“入庫”,但明確劃清與“AI影視授權”的界限,本質上是對潛在聲譽風險的理性規(guī)避。
愛奇藝高調官宣“藝人庫”意在彰顯技術布局成果,而藝人緊急發(fā)聲明則是及時厘清授權范圍、穩(wěn)定公眾形象的必然反應,二者表面矛盾實則源于技術探索期平臺與個體對風險認知的差異,以及行業(yè)對“AI授權”邊界尚未形成統(tǒng)一規(guī)范。
馬興軍表示,平臺敢公開宣布,大概率是因為在過往的影視協(xié)議中已包含關于肖像權使用的模糊條款,因此“不算違法”,但這種做法忽略了AI技術可能給藝人帶來的聲譽風險。他直言,此次事件的問題主要還是宣發(fā)策略過于激進,“新技術的推廣需要一個社會認知磨合期,直接一次性把100多位藝人推出來,引發(fā)了不必要的輿論危機?!?/p>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AI領域律師也持相似觀點。他表示,在商業(yè)宣傳中使用藝人肖像且未獲明確授權,有較大的侵權風險。更嚴重的是,這種宣傳可能讓公眾誤以為藝人“為了賺錢愿意出賣肖像和其他人格權利/權益”,從而降低其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該律師特別提到,對于張若昀、于和偉這樣的一線演員,被貼上“AI演員”的標簽可能是一種負面資產。因為有相當數量的觀眾看中的是真人表演,被誤認為“賣肖像賺錢”可能會傷害藝人的職業(yè)尊嚴。
馬興軍總結,AI藝人的未來最終取決于市場的接受度。這是一個以觀眾為主導的多方利益博弈的過程:平臺、藝人、粉絲、廣告商。如果觀眾反感AI劇,藝人的商業(yè)價值就會貶值;反之,藝人會主動擁抱AI。
此刻,這場風波留下的核心問題依然懸而未決:在沒有明確法律界定、沒有藝人單獨同意、沒有公眾倫理共識的前提下,平臺究竟能否僅憑“模糊條款”和“合作意向”,就將上百位藝人的形象在其商業(yè)AI藝人庫的宣傳場合上展示?這不僅是對愛奇藝此次宣發(fā)策略的拷問,更是整個影視行業(yè)在AI浪潮席卷而來時,必須共同面對的一道關于技術邊界與法律、倫理、人文底線的必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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