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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法回應
如何應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新情況?人民法院通過完善定罪量刑標準等舉措,為精準打擊相關犯罪提供更合理的裁判依據。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侵財犯罪相關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由傳統銷贓犯罪演變而來的一般性洗錢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介紹,此類犯罪幫助上游犯罪分子將贓物變現、贓款洗白,助長上游犯罪氣焰,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又嚴重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和人民群眾財產利益,危害巨大。
司明燈表示,近年來,隨著詐騙等各類侵犯財產犯罪特別是電信網絡詐騙等上游犯罪高發(fā)多發(fā),作為關聯犯罪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量呈持續(xù)增長態(tài)勢,同時也呈現新特點,如犯罪方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呈現團伙化、鏈條化、產業(yè)化特征;上游犯罪類型的結構比例由以盜竊罪為主轉變?yōu)橐栽p騙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給上下游犯罪的法律適用帶來深遠影響。
數據顯示,2021年至2025年,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28.6萬件,審結28.5萬件。司明燈介紹,針對司法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配套典型案例,通過嚴密刑事法網、完善定罪量刑標準等一系列舉措,堅決落實嚴懲洗錢犯罪的一貫政策,同時強調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為精準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提供了更加科學、合理的裁判依據。
針對實踐中掩飾、隱瞞犯罪手法的不斷翻新,《解釋》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手段,為司法機關透過資金流轉表象,準確識別各類迷惑性強的洗錢犯罪手段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據。
同時,對加重處罰標準采用“數額加情節(jié)”的雙重限定模式,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彌補上游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失。司明燈表示,《解釋》實施后,大量案件由于適用新的雙重限定標準,在最大程度追贓挽損的同時,更好實現了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均衡,社會反響良好。
他說,前述《解釋》的落地實施,推動了2025年全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刑事案件的大幅“雙降”——收案分別同比下降19.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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