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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明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范圍
最高法院首次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明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范圍。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包括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險駕駛案。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據(jù)通報,2025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wěn),事故總量、較大事故實現(xiàn)“雙下降”,全國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數(shù)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審案件4.3萬余件,同比下降超過3%。與此同時,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需要研究解決。
前述一起涉危險駕駛案顯示,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取保候審期間為謀取立功,委托聶某環(huán)“做局”誘使他人醉駕,承諾支付2萬元報酬。聶某環(huán)委托方某程物色到艾某,后李某、聶某環(huán)、方某程等人商議分工,由多人陪同艾某飲酒并教唆其在高速醉駕,再由李某揭發(fā),李某預付3000元。
同年8月29日,聶某環(huán)、方某程等人安排艾某聚餐、陪酒,教唆艾某酒后駕駛汽車上高速,李某得知后報警。艾某在高速出口被查獲,經(jīng)鑒定血液酒精含量129.2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李某最初因揭發(fā)行為被認定立功從輕處罰,后公安機關查明“做局”事實,李某被補充起訴危險駕駛罪,再審后數(shù)罪并罰。聶某環(huán)、方某程等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重慶市梁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判決: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聶某環(huán)、方某程、梁某雨均犯危險駕駛罪,各判處拘役二個月,分別并處罰金一萬一千元、一萬元、一萬元,判決已生效。
最高法在案例裁判要點中強調,采取欺騙、慫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實施醉酒危險駕駛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依法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僅以“不會被查處”、“喝得不多”、“查不出來”等言語對醉酒危險駕駛者進行鼓勵,情節(jié)一般的,可不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法同時表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但是,需要審慎把握危險駕駛共犯的成立范圍,既要避免不當擴大打擊面,也要避免放縱犯罪,做到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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