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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訴請解除合同不能超1年期限
【原創(chuàng)】文|汐溟 侯建勛
我們知道,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通常形成權的限定期間為除斥期間,且除斥期間為法律規(guī)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但在前《民法典》時代,由于《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總則部分對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并未作出明確的時間限制性規(guī)定,由此也導致了在實務中出現(xiàn)了諸多合同的解除距離違約事實有相當長的時間的問題。由此帶來的問題在于,當一方當事人出現(xiàn)違約事由,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另一方當事人卻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換言之,守約方既不表示解除合同,也不表示繼續(xù)履行合同,此后合同履行陷入停滯,合同的狀態(tài)始終不夠明確穩(wěn)定。此后若解除權人提出解除合同,因解除權人未明示亦未以其行為表示放棄解除權,如只因時間相隔太久而認為解除權人無權解除合同,顯然對于守約方不公。但若任由守約方恃解除權而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導致合同履行狀況和效力均不明晰,又不易維持交易的穩(wěn)定性。

為平衡此問題,《民法典》中對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作出了較為明確的時間限制規(guī)定。
《民法典》中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不行使,或者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同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2021.1.1)第一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結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某些合同糾紛在《民法典》生效后的訴請解除時間僅有一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們以電影投資合同為例,假設某電影投資合同當中約定電影上映時間為2020年10月1日,那么當電影超過2020年10月1日仍未上映的,投資人便有權據(jù)此解除合同。那么在《民法典》生效前,由于解除權在該案中并無直接時間限制,因此不論當事人于何時提起解除合同之訴仍應具有法律依據(jù)。但在《民法典》生效后,由于法律對解除權作出了1年的時間限制,那么在《民法典》生效后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典》中的規(guī)定。換言之,此時解除權人解除合同應受到1年的時間限制,但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時間為2020年中旬,這是依據(jù)合同對電影上映時間的約定能夠明確的事實。但《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因此起算解除權人解除權除斥期間的起點最早應為2021年1月1日,到了2021年12月31日,如解除權人仍未解除該電影投資合同,則解除權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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