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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副大隊長走私大麻案二審維持原判:相關證據不能認定是出于工作目的
沈陽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劉某走私毒品案二審裁定出爐,遼寧高院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劉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12月29日,劉某的辯護律師收到遼寧高院二審裁定書,隨后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劉某,劉某表示要繼續(xù)申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劉某原是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因安排特情人員從境外購買大麻而被控犯走私毒品罪。沈陽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入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
劉某上訴稱,其身為禁毒大隊負責人,負有打擊毒品犯罪的法定職權,依法發(fā)展特情人員,在控制下交付開展偵查,無犯罪主觀故意,沒有犯罪事實,沒有危害結果,應改判無罪。但遼寧高院二審后并未采納劉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
使用特情走私毒品
沈陽中院一審查明的事實是,2023年6月,被告人劉某與沈洪(化名,另案處理)商定,由沈洪通過社交軟件聯(lián)系境外人員購買大麻,劉某提供收貨人、聯(lián)系電話和地址用于收貨。同年6月至9月,沈洪聯(lián)系的販賣大麻人員先后三次從泰國郵寄包裹至劉某提供的沈陽市于洪區(qū)沈大路61號(即于洪分局)地址,劉某到案后自述此三個包裹內沒有大麻。同年11月30日,該販賣大麻人員再次從泰國郵寄包裹至上述地址。
2023年12月18日包裹到達快遞柜后,劉某安排兩名輔警取件,被在現(xiàn)場布控的禁毒偵查人員當場控制,從包裹內提取并扣押疑似大麻植株4袋共計160.25克。2023年12月21日,偵查人員又根據劉某的交代,將從泰國郵寄至同一地址的另一件包裹扣押,從中提取疑似大麻植株24袋共計1352.09克。經鑒定,前述共計28袋疑似大麻植株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2024年3月15日,劉某經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到案。
關于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劉某行為目的是通過特情人員獲取毒品犯罪線索進而破獲毒品案件,既無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也無任何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建立特情人員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并進行規(guī)范管理,而本案中自劉某讓沈洪與境外販毒人員聯(lián)系至案發(fā)歷經約半年,其間既未履行審批程序也未對沈洪進行規(guī)范管理,且本案中并不存在阻卻劉某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劉某雖辯稱其曾與同事研究過此事并向領導口頭匯報,但均被相關證人予以否認。
此外,一審、二審法院均指出,在案證據可證明沈洪系經劉某同意后通過網絡平臺向他人發(fā)布售毒信息,通過“埋包”方式誘使他人向其購買大麻,之后劉某又將相關情況提供給公安辦案機關,使相關買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劉某、沈洪實施的上述行為在隱匿身份偵查中亦是被明確禁止的非法行為,結合劉某并未著手開展獲取跨國毒品犯罪線索的相關工作、涉案期間收受沈洪錢款、案發(fā)后又與沈洪互相刪除微信等逃避偵查的行為,故相關證據不能認定劉某讓沈洪從境外走私大麻入境是出于工作目的。
2025年10月14日,劉某被控走私毒品案一審公開宣判,沈陽中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隨后劉某上訴,12月5日,遼寧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2月25日,劉某在看守所收到二審裁定。
涉案人將繼續(xù)申訴
劉某的辯護律師表示,劉某將繼續(xù)申訴。其申訴理由主要是,劉某發(fā)展沈洪作為臨時特情進行控制下交付,完全是出于工作目的,絕對沒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不可能構成走私毒品罪;本案涉案大麻全程處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會的可能性和危險性,因此本案客觀上不存在毒品犯罪的行為等。
劉某在申訴狀中表示,沈洪系于洪分局在協(xié)助異地警方辦理販毒案中抓獲,后因該案未能偵破而獲釋,后被他發(fā)展為臨時特情人員。在隨后的半年中,沈洪曾多次提供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并成功查處了多起違法犯罪案件。
關于法院認為劉某未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觀點,劉某表示,這只是程序上違規(guī),但性質上仍屬于工作行為。一審判決書及二審裁定書雖然得出“不能認定劉某的行為是出于工作目的”之結論,但是其說理的過程仍然只是論證申訴人發(fā)展特情的過程存在哪些違規(guī)之處,仍然沒能否認申訴人的行為系出于工作目的使用特情的職務行為。因此,他發(fā)展沈洪作為臨時特情進行控制下交付,完全是出于工作目的,絕對沒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不可能構成走私毒品罪。
此外,劉某還在申訴狀中指出了毒品犯罪偵查工作中的一些慣常做法及現(xiàn)實困境,以此說明其使用沈洪作為特情人員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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