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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審糾正國家部委復議決定:不能理由不足就一撤了之
因采礦權重疊,一家民營企業(yè)的采礦許可證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被國家部委撤銷,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再審程序撤銷了原判決,并確認部委作出的復議決定不合法。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201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2017年7月1日該法第二次修正施行。
最高法表示,十年來,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行政案件,行政審判工作成效顯著。數據顯示,2015年5月至2025年6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83.1萬件,辦結行政非訴執(zhí)行案件208.5萬件。
與此同時,行政訴訟也面臨著挑戰(zhàn),部分類型的行政案件多發(fā)高發(fā),2024年新收一審行政案件中,因征收拆遷引發(fā)的“城建”“資源”類案件占26.1%,行政處罰類案件占比14.42%;行政案件上訴率高、申請再審率仍然較高,2024年全國法院行政案件上訴率48.83%、申請再審率18.47%。
在一起涉行政復議典型案例中,最高法明確,行政機關撤銷授益性行政行為時,必須充分說明理由,并衡量相對人信賴利益,不能“一撤了之”。
該案源于湖南省郴州市兩個礦區(qū)的采礦權糾紛。
2006年,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向甲公司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后該礦權經批準轉讓給乙公司。因錫礦儲量達到中型以上,乙公司的采礦權轉為由原國土資源部審批延續(xù)。然而,部頒許可證上標注了一行關鍵提示:“請在本證有效期內解決重疊問題,否則不再予以延續(xù)”。
幾乎在同一時期,原郴州市國土資源局向“XXX北段有色金屬礦”頒發(fā)了采礦許可證,該礦權后變更至丙公司名下,有效期為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
后經地質資料核實,乙、丙兩公司的礦區(qū)存在垂直投影重疊。由于未能解決此問題,乙公司于2012年向原國土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丙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2014年7月,原國土資源部作出復議決定,撤銷了丙公司的《采礦許可證》。
丙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然而,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均駁回了丙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一審、二審判決和原國土資源部的行政復議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最高法在判決中指出,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屬于典型的許可類授益性行政行為,撤銷時必須考慮被許可人的信賴利益保護,并遵循比例原則。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判決詳細闡述了三大理由:首先,涉案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至2014年9月,而原國土資源部于2014年7月作出撤銷決定時,該許可證即將到期。在許可期限臨近屆滿、雙方均已因資源整合需要停產的情況下,復議決定并未說明撤銷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其次,撤銷決定反而可能使丙公司在后續(xù)的資源整合中處于明顯不利地位,加大整合難度,不符合行政目的。
此外,法院還認為,在對礦權重疊問題有多種處理方式和可能結論的情況下,復議機關選擇作出對相對人影響最嚴重的撤銷決定,卻未能充分說明理由?!皟H簡單以構成重疊即作出撤銷決定,不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p>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馬懷德教授點評認為,此案是人民法院正確處理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與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關系的典型案例。
“該案裁判明確了復議機關采用撤銷決定方式時需考量的因素?!瘪R懷德指出,這包括權衡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采取補救措施的成本;在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時,可以選擇確認違法等替代性結果;確需撤銷的,還應指明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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