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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劇本后未支付轉讓費,受讓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原創(chuàng)】文/汐溟
電影公司購買電影劇本后拍攝計劃取消,劇本受讓失去意義。如拒絕向編劇支付轉讓費,電影公司將構成違約;如支付轉讓費,又會產生資源浪費。電影公司若既未支付轉讓費,又能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在何種情形下能夠實現?
基本案情:甲與丙為電影公司,乙為編劇,并創(chuàng)作了某部電影劇本。丙對乙創(chuàng)作的劇本有購買意愿,并與甲協(xié)商,由甲與乙簽訂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然后再將該劇本著作權轉讓給丙。甲與乙簽訂了電影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乙有權收取轉讓費,并享有在電影上的編劇署名權,轉讓費分三筆支付。甲與乙簽訂合同后,丙不再拍攝該類型影片,拒絕與甲簽訂受讓合同。甲公司剛成立,資金嚴重不足;因無法與丙簽訂合同,無法從丙處獲得轉讓款,甲自己也無將該劇本拍攝成影片的計劃和實力。甲無法向乙支付第一筆轉讓款。逾期后,甲與乙協(xié)商,嘗試通過融資的方式自己拍攝影片,但經過長期努力后,也未成功。對編劇乙而言,甲未支付第一筆轉讓款,構成違約,而且經過乙的多次催告,在很長的時間里都未支付轉讓款,甲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乙的合同目的實際上已經無法實現。但是乙并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要求甲支付轉讓款,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對甲而言,按約支付轉讓款是其主要合同義務,其經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法律規(guī)定,其應承擔繼續(xù)履行責任,并支付違約金。此時,對甲最為有利的選擇就是解除合同,但是,甲是違約方,乙又無任何違約行為,在乙拒絕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能否單方解除呢?
一般情形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無權以解除的方式來逃避法律責任。但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guī)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分析該案中甲乙雙方的合同目的及履約行為,能夠得出如下結論:第一,乙是編劇,其簽訂電影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獲得轉讓費,此為其作為劇本著作權人的經濟目的;除此之外,享有署名權也是其合同目的之一,此為其作為劇本作者的精神權利。電影劇本有其特殊性。電影劇本與小說不同,小說的價值是“讀”,而電影劇本的價值在于“拍”,只有將其拍攝成電影,電影劇本才能體現出其價值,編劇創(chuàng)作電影劇本的初衷也是希望劇本能夠被拍攝成電影。只有在電影作品上署名為“編劇”或者獲得其他相關署名,編劇的署名才會有現實意義。該案中,對該電影項目有拍攝計劃的是丙,甲既無拍攝計劃,也無拍攝實力,易言之,其根本沒有能力將劇本拍攝成電影。甲的該項能力自始不能。因此,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乙無法實現其在影片上署名的合同目的,對其無益。另外,對于無法支付轉讓費的原因,甲無資金,在很長的時間里甚至第一筆轉讓費都未支付。如果強行履行合同,甲也仍無資金,即便經過訴訟判決支持乙的請求,乙也無法獲得款項。因此,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守約方乙并無益處。
第二,甲的合同目的是獲得乙的電影劇本著作權,而其合同動機是將其二次轉讓給丙,甲自始無將劇本拍攝成影片的計劃。盡管基于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甲基于何種動機簽訂合同對合同性質及履行沒有影響,但對評價甲的主觀善惡卻有作用。該案中,甲是因為丙的拒絕收購而違約,雖然這不能免除甲的違約責任,但卻能說明甲并無違約的惡意。結合甲剛剛成立,無任何資產和資金的事實,甲也并非具備履行能力而故意拒絕履行義務。所以,甲并非惡意違約。第三,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甲向乙承擔轉讓費的義務,獲得劇本的著作權,但其無能力將該劇本拍攝成電影,也無法向第三方轉讓該劇本,不但造成資源浪費,而且使其背負債務,對甲也有失公平。
第四,乙明知甲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繼續(xù)履行,其本應行使解除權但卻維持合同效力,對雙方均無利,乙的行為有違誠信。綜上,本文認為,甲雖為違約方,但有權行使單方解除權。當然,合同雖可解除,但甲的違約責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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