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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修改:見義勇為是否致受助人受損,受助人要舉證
3月12日,廣東代表團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兩高”工作報告等。澎湃新聞(m.school126.cn)從會場公開宣讀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獲悉,見義勇為致受助人受損,是否要擔責,修改稿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規(guī)定。
修改稿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strong>
此前的3月8日下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四審的民法總則草案則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更早前,在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規(guī)定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今年3月10日,各代表團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聽取各代表意見基礎上,對草案四審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一些代表提出,這條規(guī)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guī)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予以嚴格限定,并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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