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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虛就實︱周健、高波、馮志陽:明清傳統(tǒng)的再認識

周健 高波 馮志陽
2016-12-02 11:21
私家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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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在華東師大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中國近代社會變遷研究中心教授楊國強先生的召集下,11月26、27日,“多樣的變局——中國近三百年之轉(zhuǎn)型”學術研討會在滬舉行。同去年的會議一樣,報告人均為青年學者,地域上則不限于上海,而是擴展到北京、武漢、成都、臺中。這次討論會分作四場,主題分別為“明清傳統(tǒng)的再認識”、“清末民初之變與不變”、“20世紀中國史研究的貫通”、“文史互通與近代中國研究的新境”。王家范、程念祺、周武、張劍、楊國強等先生擔任點評人。雖然會議不用提交論文,但報告人主旨明確,闡述明晰,討論踴躍而熱烈,與會者表示很受啟發(fā)。應編輯之約,報告人整理了自己的發(fā)言稿,由澎湃新聞·私家歷史欄目發(fā)布。

周?。航鎸Φ拿髑濉皞鹘y(tǒng)”是什么

從后往前看與從前往后看

這一場的主題是“明清傳統(tǒng)的再認識”,但我自己是學習近代史出身,所以這里說的主要是學習前輩學者研究的感想,也包括一點點個人的思考。我們的近代史研究,總體上比較強調(diào)變革,習慣于選取某些重要的時間點來做截斷(如鴉片戰(zhàn)爭、咸同之際、甲午戰(zhàn)爭、辛亥革命),以討論其前后的變與不變。這當然是出于敘述的方便,也沒有大的問題。但仔細反思,這么做通常會把變革前的歷史當作模糊的背景來處理,很容易將其視為同質(zhì)的、缺乏變化的時代。

比如說清末新政時期政府責任、職能的擴張,由小政府向大政府轉(zhuǎn)型,此種敘述已成為我們的常識。該時期政府變“大”自無疑問,然稱此前的政府為“小政府”,雖有其合理性,或暗示此前歷朝至19世紀末的政府并無實質(zhì)性區(qū)別,恐怕明清史、宋史研究者未必會認同。我認為,這是一種從后往前看的“近代”的觀感,它可能源自20世紀初士人們的觀察。在觀念與制度的嬗遞之下,他們的眼光變了,此前的人未必這么看。因此,我認為,近代史研究除了我們習慣的從后往前看,還有必要從前往后看,以避免各自之視差。盡管兩種不同視角下的觀察,未必能夠整合在一起。

我個人目前的研究興趣是清代以來的賦稅、財政與社會,這一研究始終會涉及到兩個相關的大問題:一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二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接下來我會簡單地交代,當我們討論這些問題的“近代”變革時,其所對應的“傳統(tǒng)”結構是何時形成的,這大體是一個明清史的問題。

國家與社會

關于國家與社會,賦役財政是一個好的切入點,因為財政的本質(zhì)是政府獲取資源、維持自身運轉(zhuǎn)的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政府與民眾的關系。關于明清的賦役財政問題,我引用的是梁方仲先生、劉志偉老師關于一條鞭法與明代國家社會轉(zhuǎn)型的經(jīng)典研究。20世紀30年代,梁方仲先生從田賦制度入手,關注當日的農(nóng)村問題。他認為,現(xiàn)代田賦制度的主要結構,是從16世紀嘉靖、萬歷年間的一條鞭法改革開始形成的,此后四百余年大體繼承著一條鞭法的系統(tǒng),鮮有大的變革。從政府與民眾的關系來看,梁先生所謂的“現(xiàn)代”,是指明初人身控制基礎上的親身應役,至賦役折銀之后,轉(zhuǎn)變?yōu)橹饕巴ㄟ^貨幣方式來聯(lián)系”。

我們知道,明初朱元璋建立的里甲賦役制度,將人戶按籍編入里甲,通過十年大造一次的黃冊登記各戶下的人口、財產(chǎn),確定戶等,作為編派賦役的依據(jù)。在這一制度下,政府的運作建立在嚴格的人身控制基礎上,大量依靠勞役與實物征發(fā),其收支顯然無法定額、預算。至明代中期,里甲制度的運行出現(xiàn)了很大的問題,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從明中后期“一條鞭法”到清前期“攤丁入地”的總體趨勢,是賦役的合并、稅制的簡單化,以及用銀繳納。其中的重要契機,是16世紀美洲、日本白銀的大量流入中國,進入王朝的財政運作。這使得政府的收支可以用白銀作為統(tǒng)一的價值標準來定額、預算,并據(jù)此征稅。編戶的負擔就變成繳納條鞭銀、地丁銀,“完納錢糧”取代了“納糧當差”。由此,政府征收賦稅,只需核定每戶下的財產(chǎn)與稅額,通過各種中介機制來征收,而不再著力于控制每一戶下的人口。這樣,國家和編戶就主要通過貨幣方式來聯(lián)系,類似于現(xiàn)代政府與納稅人的關系。

相應地,政府冊籍中的“戶”逐漸演變?yōu)榧{稅賬戶,每一個“戶”可由不同的人群來支配。這就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各種中介——宗族、士紳乃至胥吏、鄉(xiāng)役——的發(fā)展提供了空間。在此背景下,政府對于基層的治理是“放任”的,鄉(xiāng)村是“自治”的。比如清代的州縣官通常缺乏可靠的地籍、戶籍信息,不得不依靠各種包攬群體來征收賦稅。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國家的“失控”,另一些學者則視之為國家的“轉(zhuǎn)型”,即以另一種不同的方式來進行控制。無論如何,這樣的轉(zhuǎn)變發(fā)生在明末清初,與賦役制度的變革密切相關。

中央與地方

另一個與之相關的問題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宋代以來,就不乏批評過度中央集權之言論。明清之際顧炎武的“寓封建于郡縣”,也為我們所熟悉。但我印象最深的,則是《日知錄》“館舍”一條:“予見天下之州為唐舊治者,其城郭必皆寬廣,街道必皆正直;廨舍之為唐舊創(chuàng)者,其基址必皆弘敞。宋以下所置,時彌近者制彌陋?!蓖ち謴酿^舍之由弘敞至鄙陋,觀察到宋代以降財權集中導致的地方之窘迫,這也是他對明亡的反思。鼎革之后,地方百事皆廢,“正緣國家取州縣之財,纖毫盡歸之于上,而吏與民交困,遂無以為修舉之資”。

亭林的觀察,與明末清初財政管理的集權化有關,這也是清代中央集權政治構架的基礎。關于明代前期的財政的分散性,黃仁宇曾有一形象的比喻:明代政府的收入與支出好像一條注入沼澤的河流,有著無數(shù)的分叉與會合。又稱:全國布滿了短距離的補給線,此來彼往,側(cè)面收受。戶部不過是一會計部門,難以管理全國的經(jīng)費收支。明中后期至清前期賦役的銀納化、定額化與稅制簡單化,使得財務行政方面高度集權于戶部的管理體制成為可能?!顿x役全書》等冊籍的編造、奏銷制度的建立,將地方各級政府的賦稅收支基本納入中央的直接管控之下。我們看到清代方志中的賦役部分,細致到州縣衙門額設吏役幾人、每歲工食銀幾兩的程度??梢?,在此制度下,州縣在正項內(nèi)幾乎沒有可以自由動支的收入。

同樣是在這一時期,中央與地方在財政收入的分配中,越來越傾向于前者。當日賦稅之支項大致分為起運、存留。兩者雖不等同于中央與地方財政,但其比例仍可反映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格局。萬歷六年(1578),起運、存留比為57%比43%,經(jīng)明末尤其是清初順治、康熙年間一再大幅削減存留、充作軍費,至康熙七年(1668),存留之比例低至6.4%。這是由于,中央政府顧忌公開加賦,只能抽走地方經(jīng)費,以解決兵事之急需。由此造成的弊端,便是康熙年間各地虧空正項、私征火耗之泛濫。及至雍正年間推行“耗羨歸公”,為地方各級政府提供了相對充足的行政經(jīng)費,以調(diào)整中央、地方間的收入分配。然至乾嘉之際,由于戶部一再加強管理,耗羨已失去其機動性,等同于正項。

在既有的近代史敘述中,關于中央與地方關系問題,我們最熟悉的便是“督撫專權”說。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史家多認為咸同年間的內(nèi)戰(zhàn)中,中央的控制能力日漸式微,地方督撫逐漸專攬軍權、財權,形成督撫專權的局面。這一過于簡單化的敘述已為劉廣京、何漢威等學者所批駁,似仍是研究中的主流敘述。就晚清中央與省級財政的關系來看,督撫財權的擴張確是當日之趨勢,但督撫能否有效控制省以下州縣、局所之經(jīng)費收支,中央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是否解體,均大有疑問。再者,除既有研究多所強調(diào)的地方之分權、脫序,中央政府集權、整合之努力也從未停止,仍有相當之效果,兩者之關系并非零和游戲。

事實上,直至清季,中央對地方的財政壓迫機制也一直存在。我曾經(jīng)注意到,光宣之際,中央政府一方面嚴格限制各省提高田賦征價(以制錢計,而當日銀價飛漲,故其州縣之田賦收入大幅縮減);另一方面又不斷提解州縣政府的必要經(jīng)費,以充賠款、新政之需。財政重壓之下,中央政府過度集中財權導致清末州縣財政面臨崩潰的境地(負擔最終轉(zhuǎn)嫁于民眾),故劃分國家稅、地方稅,成為光宣之交清理財政的重要議題。

綜上所述,一方面是中央對于地方的高度集權(集權是原則上、形式上的,集權之下始終存在分散性),另一方面,州縣以下基層社會則相對放任,依靠各種中介組織來治理,這樣的結構可能是在晚近的明清之際形成的,當然前代或也有類似現(xiàn)象。此種結構在“近代”經(jīng)歷了怎樣的變革與延續(xù),是我們?nèi)孕柚匦滤伎嫉膯栴},其答案或許會豐富我們對于“近代”內(nèi)涵之理解。

高波:傳統(tǒng)的生成、重現(xiàn)與創(chuàng)造

很榮幸能參加楊國強老師組織的這個“神仙會”。我個人的研究目前集中于清末民初,對整體的明清時期雖有關注,不過并沒有專門的研究,所以會更側(cè)重談自己閱讀中的一些感受性思考,僅供大家交流。

剛才周健兄講到明清時期研究中“順向”和“逆向”的關系問題,我個人也有同感。整個中國近代史立足于“富強”與“民族國家”話語,是目的論式的,從未來反溯過去,只注意能在“富強”與“民族國家”的探照燈下顯現(xiàn)的。這種逆向研究的問題是不符合歷史演變的脈絡,強古人就我,需要順向研究加以糾正,在歷史從前到后的自然展開過程中把握它的各種可能性與意義。

我們這組的主題詞是傳統(tǒng),就我理解,傳統(tǒng)有三重意義,一是傳統(tǒng)的自然生成,二是傳統(tǒng)的重現(xiàn),三是傳統(tǒng)的創(chuàng)造。后兩者在近代史中尤其關鍵,且相互之間關系密切。比如說要理解晚清,就必須注意這一時期晚明記憶的復活,以及晚明思想傳統(tǒng)的大規(guī)模重現(xiàn)。比如我們耳熟能詳?shù)拿髂┤壬?,他們獲得今天這樣的思想定位,就是晚明記憶復活的產(chǎn)物。特別是王夫之,基本是在道咸以降被重新發(fā)現(xiàn)的。王汎森一直關注這一主題,在《權力的毛細管作用》中,有不少部分就是談嘉道之后伴隨著禁書復出而來的晚明記憶的復活,以及晚明思想傳統(tǒng)的重現(xiàn)。復旦大學的段志強新出了一本《顧祠》,探討的也是嘉道以來顧炎武的形象以及圍繞他的儀式性實踐活動的變化,它們都代表著某種對明清易代的追憶與重現(xiàn)。

傳統(tǒng)的重現(xiàn)與傳統(tǒng)的創(chuàng)造是緊密聯(lián)系的。例如霍布斯鮑姆他們探討“傳統(tǒng)的發(fā)明”(The Invention Of Tradition),強調(diào)很多我們熟悉的傳統(tǒng),比如英國圍繞君主的禮儀,形成得都非常晚,且有很大的“發(fā)明”成分。晚清對晚明記憶的重現(xiàn),同時也是對其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過程。而且晚清那一代,特別是革命者,創(chuàng)造性地重述了中國的整個政治世界觀與歷史,我們現(xiàn)在對中國“傳統(tǒng)”的理解,基本上是被康有為、章太炎等人的思考深刻限定的。要理解明清傳統(tǒng),就要能跳出晚清人逆向設定的那些框架,順向進入明清時期的歷史脈絡。

我個人的研究興趣是思想史,僅就感興趣的問題舉一例來談。明清時期君主權力加強,甚至有所謂君主專制問題產(chǎn)生。但這既是個政治事實,也是個被發(fā)明的思想傳統(tǒng)。中國古代君主制是“專制”的,這是晚清梁啟超他們提出的,后來變成對秦漢以后中國整個政治制度的基本判斷,取代了封建與郡縣這樣的劃分。這可謂是我們必須面對的新“傳統(tǒng)”。幾年前清華大學的侯旭東老師曾寫過一篇長文(《中國古代專制說的知識考古》),探討“專制”話語嵌入中國近代思想的過程,引起了激烈爭論。我想即使我們先不談明清時期是否是專制的,至少有一個問題仍然存在,在近世中國,基于怎樣的思想過程,通過怎樣的思想構型,作為基本思想概念的“專制”得以成立,而其他的理解則被壓制或忽視。我想,呈現(xiàn)這樣思想的順向演變過程,是我們探討任何關于近代中國的判定性命題是否合宜的前提。

在這方面,我個人現(xiàn)在很關注乾嘉時期。這是從清初到晚清的中間階段,討論明清思想(或清時期思想)的連續(xù)與斷裂問題,都離不開對乾嘉的探討。從梁啟超以來的傳統(tǒng)見解認為,乾嘉有學術而無思想,這一判斷得到了目前學術分科的加強,對乾嘉時期的研究集中于古典文獻方向,屬于版本學、目錄學或更統(tǒng)合的經(jīng)學的范圍,而忽視談思想性問題。結果使得這一段的學術史與思想史研究出現(xiàn)了某種分離。當然也有研究挑戰(zhàn)這一格局,發(fā)掘乾嘉時期義理的一面,強調(diào)學術史與思想史研究的結合。我個人覺得很有價值的是溝口雄三對明清時期理觀演變的研究(見其《中國前近代思想的屈折與展開》),強調(diào)戴震等人的理觀的中介作用,另外則是張壽安對凌廷堪以及十八世紀禮學的研究(見其《十八世紀禮學考證的思想活力》)。他們關注的不是乾嘉學術史所重點談的家派等問題,不是漢宋之分,或吳皖之別,而是其中的一系列思想概念與思想問題的演變歷程。如溝口雄三對“克己”、“不容已”等概念的梳理,以及張壽安對統(tǒng)嗣、嫂叔服等問題的探討,都是從經(jīng)學文本與解釋中自然生長出來的,通過一系列這樣思想性的“中層問題”,把學術史與思想史結合起來,并進一步勾連到政治史以及社會史。

另外,考察乾嘉時期,要特別注意表述問題。該時期的思想表述相對比較迂曲,是藏在字縫中的,不像之前之后那樣明晰。比如說錢大昕或段玉裁等人,外形似乎是純?nèi)坏膶W問家,但其實對整體的經(jīng)史之學以及中國傳統(tǒng)思想都有關心,作為士大夫精英,也不可能不對當時的政治與社會有某種看法。只是在所謂盛世,無法獲得直接的表達機會,故其觀點往往是片段而分散的,散見于其各種文體的著述中,需要更細致、更多層次的文本分析,以及能夠打破各種學科壁壘的綜合能力。

做這種索隱鉤沉的工作,需要慢慢沉入那個時代,很費功夫。我個人目前也只有些探索性的想法。陸胤曾經(jīng)談到一個對我很有啟發(fā)的觀點,他認為現(xiàn)代史學將一切都視為史料,往往忽視了不同史料屬于不同的文體,有各自的目的與功能。而研究歷史,與其說需要史料的史料學,不如說倒更需要一種史料的文獻學。我認為這談的是在尊重傳統(tǒng)中國自身思想與文化形態(tài)的基礎上,來尋求歷史理解的可能性。比如我們談的經(jīng)史傳統(tǒng)(或文史傳統(tǒng)),對那一時代的士人來說,是會落實到思考與寫作中的。試舉一例。陳寅恪曾說“有清一代經(jīng)學號稱極盛,而史學則遠不逮宋人”,不過清人留下的史注、史評(包括詠史詩)的數(shù)量,也堪為驚人。這一文體有它特定的要求與寫作目標,如果能放在當時經(jīng)史互通的背景中把握,或可以發(fā)現(xiàn)新的思想線索。我個人以為,中國近代史不缺少宏大敘述,缺少的是在對文本的貼近閱讀中,發(fā)現(xiàn)從其中自然生長、順向展開的諸個“中層問題”,進而將其聯(lián)系為一個有著內(nèi)在生命的整體。這樣才有可能改變近代史相對于古代史的“粗糙”與“不成熟”,從粗放走向精密。

一點初步的看法,供各位交流討論,謝謝。

馮志陽:近代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變與不變

最近一直在看《發(fā)現(xiàn)醫(yī)病糾紛:民國醫(yī)訟凸顯的社會文化史研究》,該書對明清時期到民國時期的醫(yī)事訴訟,有一個縱向觀察和比較,大致情況就是明清時期極少,而民國時期尤其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大量出現(xiàn)。這種變化涉及醫(yī)療模式、醫(yī)病觀念從傳統(tǒng)到現(xiàn)代的轉(zhuǎn)換,但更重要的是司法環(huán)境的各種變化。一個特別明顯的感覺就是,國家權力從清末到民國時期尤其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對基層社會的滲透和控制。這讓我想到羅志田在《國進民退:清季興起的一個持續(xù)傾向》一文中所言:“現(xiàn)在不少人研究中國史,喜歡說國家如何向基層滲透,甚至研究古代史的也這樣說。其實在治理層面,國家不在基層,且也無意進抵基層(即缺乏向基層擴張的意愿和動力),是很長時間里的常態(tài)。國家真正涉入基層的治理,應是20世紀北伐之后的事了?!笨梢哉f,《發(fā)現(xiàn)醫(yī)病糾紛》一書所呈現(xiàn)的歷史狀態(tài)是很符合這樣一個判斷的。

一般而言,學界都比較認可明清時期的國家權力對于基層社會不太干涉,傳統(tǒng)時代的政府是很精簡的小政府。呂思勉說“中國官治,至縣而止”。費孝通提出“雙軌政治”,自上而下的皇權和自下而上的紳權、族權平行運作,而皇權也是到縣為止,基層是靠紳士自治的;黃宗智提出“集權的簡約治理”,“考慮到官僚機構僅僅能延伸到在19世紀人均負責管理25萬人的縣令一級,它的基層滲透權力的程度很低”。但現(xiàn)在一些學者的研究又不能不讓人產(chǎn)生一些疑問。王家范曾對乾隆《吳江縣志》的編外“準公務人員”有一個統(tǒng)計,因為該縣志對自明到清的徭役敘述比較詳細。據(jù)此統(tǒng)計,明代吳江縣的編外“準公務人員”名目有29種,共13716人,還有“其他”給縣以外派出的,總計不少于17000人。王家范因此認為,“現(xiàn)在媒體上常說中國古代縣政府機構非常精簡,這說明它不明歷史底細”。(《復雜的歷史,需要復雜的頭腦——從“黃宗羲定律”說開去》,《探索與爭鳴》2010年第1期)

不僅是縣級政府的辦事人員數(shù)量并非如官方宣稱的那樣精簡,而且在管理的層級上也突破了縣級的限制。胡恒關于清代縣轄政區(qū)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研究,顯示“雍正中期以后清代基層管理策略發(fā)生了較顯著的變化”,即大量的縣轄政區(qū)通過佐雜官(縣丞、主簿、典史等雖不入流,但也都是正式官僚人員)的分防實際上得以設立,雖然功能不一,大多以警政為主,不少兼具司法功能,還有一些能經(jīng)征錢糧,但顯然強化了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力度。同時,胡恒又特別強調(diào),由于受到國家財政經(jīng)費的定額制約,佐雜官數(shù)量有限,無法大規(guī)模滲透到基層社會,因而清代仍是一個傳統(tǒng)社會,一個未對基層社會進行全面控制的社會,直到清末新政,清政府在各縣廣設“區(qū)官”,國家權力才“第一次以無可置疑的、普遍的、成規(guī)模的方式”進入基層社會。(《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qū)與基層社會治理》,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

此外,還有一些學者通過《巴縣檔案》、《南部檔案》等縣級衙門的檔案了解到,一些地區(qū)宗族尊長的選任需得到地方官員的認可,頒發(fā)諭戳,委以事權(“立族正”);家族法規(guī)也要得到官府的批準;族長各種權力(立嗣、查察舉報、族內(nèi)教化等)也是通過立法授予。這表明國家與社會的中間人,跟那些編外“準公務人員”一樣,也都具有“官方授權”的色彩。(吳佩林:《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中華書局2013年)綜上所述,明清時代的國家權力是否涉入基層社會,應該是一個值得繼續(xù)深入探討的問題。

在有更多的史料對這個問題進行更深入細致的呈現(xiàn)和解釋之前,或許我們可以反思一下明清時期的國家為什么會給人一種精簡小政府、國家權力不涉入基層的印象?原因有很多,首先恐怕就是民國前后的對比太過強烈。也就是說民國以后,特別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家權力全面進入基層的跡象太明顯,也讓人印象太深刻,以至于讓人覺得民國以前基層社會就好像從來沒有國家權力滲透過一樣。其次是稅收的反差。黃宗智在《集權的簡約治理——中國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一文中表示,稅收是衡量政府基層滲透權力機構和影響力的一個很好的標志,而根據(jù)王業(yè)鍵對18、19世紀的研究,土地稅僅僅占到產(chǎn)出的2—4%。相比較而言,明治時代的日本和歐洲封建國家(更不用說現(xiàn)代國家)的稅入則占到產(chǎn)出的10%,甚至更多。羅志田在《革命的形成——清季十年的轉(zhuǎn)折》一文中指出,清朝的歲入鴉片戰(zhàn)爭時是4000萬兩,甲午戰(zhàn)爭后是8000萬兩,而辛亥年則已經(jīng)是3億兩。稅收增長最為迅猛的時期,正是清政府從小政府向大政府轉(zhuǎn)變的新政時期。無論是國內(nèi)外的對比,還是新政前后的對比,都讓人很明顯地感覺到新政之前的清政府是一個精簡小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滲透相當有限。不過,王家范在評述“黃宗羲定律”的那篇文章中也曾說過,明清時期為完成田賦征收添加出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費用,有些環(huán)節(jié)嚴重的,“費”竟然是“稅”的12倍。這又讓人覺得,僅以正額稅收來衡量國家權力從基層社會獲取資源的能力顯然是不夠的。

再則是國家理念與社會現(xiàn)實的落差。明清時代的國家理念,直至清末新政前,恐怕都還是不要積極作為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然而現(xiàn)實層面,完全是另外一種景象。就像前面講的縣轄政區(qū)的設立,據(jù)《皇權不下縣?》一書所言,很多都是當?shù)丶澝褚辉傧蛘粲跽埱?,才得以設立。清代前期人口的爆炸式增長,使得很多縣級衙門壓力倍增,從而延伸管理層級勢在必行?!栋l(fā)現(xiàn)醫(yī)病糾紛》一書也有類似例子,即明清時期從醫(yī)幾乎沒有門檻,許多人會背個湯頭歌訣,就能懸壺濟世,庸醫(yī)太多,造成醫(yī)家形象在明清時期非常之差,所以也一直以來有人呼吁政府能對此加以規(guī)范和管理。這在司法領域表現(xiàn)得更為明顯。長期以來學術界都認為傳統(tǒng)中國是個“無訟”社會、“反訴訟社會”,而近年來則越來越多的研究傾向認為明清社會是個“健訟社會”。差別主要在于,“反訴訟社會”論者主要是運用官箴書、典籍一類的文獻,這些文獻主要體現(xiàn)了國家和官員對于無訟社會的理想追求,而持“健訟社會”論的,則都利用各種縣級檔案、地方志等反映生活實際的資料,得出的結論自然與理想狀態(tài)相差較遠。(吳佩林:《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

最后是對模糊區(qū)域的不同理解。這個模糊區(qū)域就是王家范所說的編外“準公務人員”,在黃宗智那里則稱之為“準官員”,大概就是官員與平民之間非官非民的一群人。黃宗智認為,這些人由基層社會自行產(chǎn)生,并得到官府的認可,但沒有薪水,其收入主要來自正式稅收之外的各種“費”。如果把這個群體的各種活動視為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深入控制,那么國家顯然在明清時代便已經(jīng)深入基層社會;如果認為這群人的活動更偏向于民間社會的自我管理,則意味著國家權力在傳統(tǒng)時代沒有進入基層;或者認為這是一個可大可小的伸縮性政府,視不同情況而對基層社會采取不同的控制力度。

就此而言,從明清時期到民國時期,變化更多的恐怕是理念,是政府對于社會尤其是基層社會的態(tài)度,從“不要管”變成“要管”,當然這個改變的開端是清末新政;而不變的是,現(xiàn)實層面國家權力對于基層社會一直以來若有若無的控制狀態(tài),正是因為有了這樣一種態(tài)勢,一旦政府轉(zhuǎn)變治國理念,決心將權力的觸角深入最基層,很快便可以將其付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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