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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新聞|陳滿要按新國家標準賠償,如何走法律程序?

5月13日,冤獄23年的陳滿和海南高院就國家賠償一事達成協(xié)議。但三天后,最高法、最高檢公布了新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標準。若按照新標準,陳滿少拿19萬余元人身自由賠償金。
陳滿申請按新的國家賠償標準賠付,可走哪些法律途徑?法律支持他的可能性有多大?澎湃新聞就此采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
澎湃新聞:陳滿不滿海南高院賠償決定,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徑?
何海波: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陳滿對賠償?shù)臄?shù)額有異議,可在海南高院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即向最高法申請復議。若最高法支持,就按2016年新標準來執(zhí)行。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上一年度全國職工的日平均工資計算,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標準為準。由于統(tǒng)計的時間滯后性,實際上,最高法、最高檢在每一年的頭幾個月都沿用上一年的標準來操作。陳滿案踩在國家賠償新標準公布時間前三天,但從法律上講,海南高院已作出的賠償決定是沒有問題的。
我能理解當事人感受到的明顯不公平感,我認為陳滿遭受的損害非常大,這類案件,如果法院能考慮到國家的賠償標準總體偏低的情況,考慮到當事人受到的各種損失,適用新標準就會處理得更圓滿,能兼顧法律和人情的統(tǒng)一。
澎湃新聞:據(jù)媒體報道,陳滿的賠償是和海南高院協(xié)商達成,現(xiàn)要求按新標準,法律能否得到支持?
何海波:從法律上講,陳滿要按照2016年的標準來賠償,我很難說他一定會得到支持,因為法律永遠有一個標準的問題,這個標準在一定意義上是武斷的。比如法律把負刑事責任年齡定在14周歲,為什么不是15周歲?因為14周歲之后身體發(fā)育開始遲緩。法律追求的是可預測、可預期,有時為了這點,不惜采用簡單武斷的方式,不可能有一個完全兼顧每個人的標準。
澎湃新聞:縱觀近十年國家賠償數(shù)額,一直在增長,這有哪些深意?
何海波:我國在1994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時,對人身自由損害和死亡的賠償,不管地區(qū)和身份,均采用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同時為了兼顧經(jīng)濟發(fā)展和物價水平,我們采取以上一年的日平均工資標準來計算,這使得我們國家賠償標準在法律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能隨著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的變化而變化,這從立法技術來講是科學的。
另一方面,國家賠償法經(jīng)過2010年和2012年兩次修改,對合法權益因冤假錯案而受到侵害者有了更好的保護。如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原來的財產(chǎn)損害只賠償直接損失,現(xiàn)在也適當?shù)胤艑?。賠償?shù)脑瓌t也由以前只有確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后果時,才給予補償,改為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宣告無罪的,就可申請國家賠償,這些均是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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