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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商人數(shù)千克黃金26年,青海公安廳被責令作出是否賠償決定
11月17日,澎湃新聞(m.school126.cn)從甘肅籍商人馬光輝的代理人處獲悉,就“警方扣押黃金26年未還”一事,公安部已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責令青海省公安廳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公安部作出的《決定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1994年8月,青海省公安廳將馬光輝查獲,認為其涉嫌販賣黃金決定對其收容審查。次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廳解除對馬光輝的收容審查,未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在辦案過程中,青海省公安廳對馬光輝攜帶的黃金予以扣押,后將扣押的黃金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2016年5月21日,馬光輝向青海省公安廳申請刑事賠償,請求青海省公安廳返還違法扣押的黃金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廳收到該申請后未依法作出決定。馬光輝不服青海省公安廳逾期未作決定,向公安部申請刑事賠償復議,請求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決定書》顯示,案件審理期間,因案情復雜且馬光輝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公安部于2016年9月中止審查,2020年9月恢復審查,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決定書》顯示,對于扣押黃金的數(shù)量,馬光輝和青海省公安廳的陳述不一:馬光輝在兩份《情況反映》中稱,扣押金條11根(7000余克);在《申訴書》中稱,扣押金條11根(7800余克);在與青海省公安廳辦案人員王某某通話時稱,扣押黃金當時價值40-50萬元。
青海省公安廳辦案人員周某某在接受詢問時稱,扣押黃金經稱重在5000克左右,目測大概含量為83%至85%,形狀為不規(guī)則形,折合人民幣45萬至46萬之間。青海省公安廳提交了當年向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交售黃金的3份《金銀(銀元)驗收清單》,其中,1994年8月27日清單載明:緝私罰沒黃金,毛重4661.62克,成色95%,凈重4428.539克,單價96.46元,金額427174.87元;另外兩份清單載明的交售時間1994年1月3日、1994年5月3日,時間在青海省公安廳扣押黃金之前。
公安部認為,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廳工作人員認可對馬光輝攜帶的黃金予以扣押,馬光輝向青海省公安廳申請國家賠償,青海省公安廳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遂作出決定:責令青海省公安廳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11月17日,馬光輝的代理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告訴澎湃新聞,公安部作出《決定書》的時間是今年9月25日,他于11月17日上午收到《決定書》。他將與當事人溝通后,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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