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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遺囑有效嗎?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還能修改嗎?
近年來,關于“夫妻共同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在繼承糾紛中頻頻出現(xiàn)。很多人以為:夫妻一起立的遺囑,是“兩人意見一致”的體現(xiàn),也是一份“夫妻財產怎么分”的約定。
那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還能修改這份遺囑嗎?這種修改是否有效?法院到底怎么認定?今天,我們就以“王某甲訴王某乙繼承糾紛案”為切入點,探討這個兼具實務價值與普法意義的司法難題——共同遺囑的法律效力與變更限制。
一、什么是“共同遺囑”?
“共同遺囑”不是《民法典》中的正式術語,但在實務中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多為夫妻),在同一份文書中表達一致遺囑意愿,并共同簽署的法律文書。
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表意人身份相同;
?意思表示方向一致;
?行為成立依賴多個當事人的同意。
這類遺囑常常出現(xiàn)在夫妻關系中,形式上看似一份“遺囑”,實則融合了多方意志的“共同行為”,介于單方行為與合意行為之間。
二、典型案例:先去世的配偶訂了遺囑,另一方還能變更嗎?
被繼承人王某與妻子陳某生前立有一份共同遺囑,約定:
“我們居住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若一人先亡,由另一人繼承全部財產并自由處置,待夫妻兩人都去世后,由子女均分,兄妹和睦。”
遺囑由王某執(zhí)筆,陳某簽名確認。
陳某于2016年去世。王某隨后另立一份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由女兒王某甲繼承。
兩年后王某去世,由此引發(fā)訴訟。
三、法院如何判斷這兩份遺囑的效力?
法院認為,本案共同遺囑形式合法、內容清晰,體現(xiàn)出雙方真實意愿,應為有效遺囑。
法院明確了以下幾個關鍵觀點:
1. “共同遺囑”雖未入《民法典》,但實質合法有效。
雖然《民法典》未設“共同遺囑”這一概念,但不代表它無效。只要滿足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可生效。即使是夫妻中一人書寫,另一人簽名認可,也符合“親筆”精神的立法目的,即體現(xiàn)真實意愿、保證慎重態(tài)度。
2.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僅可變更屬于自己那部分財產的處分;
遺囑本質是單方法律行為,生效前遺囑人可隨時撤回、修改。然而,在“共同遺囑”中,先去世一方的遺囑內容生前已表達清楚,死亡后即不可再撤銷或變更。也就是說:活著的一方不能“單方面”推翻雙方曾共同做出的安排,尤其不能改變已故配偶財產的處分方式。王某雖可重新立遺囑,但僅能處分屬于自己個人份額。至于繼承自陳某的那一半房產份額,應尊重其在共同遺囑中表達的原始意愿。
3.形式解釋不能機械化,應以實現(xiàn)真實意愿為原則;
“親筆書寫”的法定形式并不意味著必須由每人單獨起草完整內容。如果死者簽名確認了內容,并在生前明知并接受文本,應認定其意愿清晰而有效,不能因機械解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王某生前繼承陳某的房屋一半份額后,該部分應繼續(xù)按共同遺囑由子女均分;
?王某個人擁有的另一半房產份額,可根據其個人遺囑由王某甲繼承;
?存款部分,因生前雙方子女已協(xié)商各半領取,屬當事人處分行為,法院確認其合法性,不再重新分割。
最終,房產由王某甲繼承,并向王某乙支付折價款92.5萬元。
法律提示:共同遺囑≠不可變更,但必須分清權限!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子女面前立下共同遺囑,既希望傳遞平等分配的意愿,也希望避免將來子女相爭。但必須明白:共同遺囑不是“永久合同”,更不是無法更改的遺產枷鎖。
四、制度設計的溫度,正在于“尊重選擇”
《民法典》賦予每一個自然人遺囑自由,這種自由不僅包括選擇如何處分財產的權利,更包括選擇與誰一起決定如何分配的權利。
共同遺囑作為家庭成員表達財產意愿的一種方式,不應被忽視其法律效力。它既體現(xiàn)了家庭共識,也承載著親情信任,理應在解釋中被“溫柔以待”。
但同時,我們也要清醒認識到:法律不是情感的延續(xù)工具,而是權利的平衡器。在繼承紛爭面前,唯有尊重已故親人的遺愿,守住程序底線,方能讓親情不被“法律的冷”擊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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